这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由于是权属登记在前,而确认合同无效在后,一般并不会是登记行为的错误。以往,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可以撤销登记的几种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但这是指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登记。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并不一定就 展开
这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由于是权属登记在前,而确认合同无效在后,一般并不会是登记行为的错误。以往,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可以撤销登记的几种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但这是指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登记。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并不一定就是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产生争议时,一般有两种处理的方法: 一是由于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即某一行政行为在没有经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被撤销以前,应当推定其是有效的。因此,一部分法院对已完成物权登记的合同纠纷,会中止民事纠纷的审理,由当事人先通过行政诉讼来确认登记的合法性。如果是这样处理,就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先民事诉讼还是先行政诉讼),且这种方式并不十分完善,因为引起合同无效的原因并不一定影响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就合同的合法性或履行情况进行审理,而不考虑其是否已经进行过物权登记。如合同不能成立,有的法院会建议行政机关撤销该项登记。 实际上,房产转让合同如果被人民法院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无效,则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当然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撤销该项登记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且可以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如用以登记的房产转让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相应的登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