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和“当”本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典当行的所有业务,都与房屋典权没有任何关系。“当”应是动产质押,在法律上应适用《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而后,《典当行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重新颁布,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扩大到房地产抵押贷款。典当行办理典当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主要区别,是以“当票”作为典当行与当户(抵押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当”本应是专指动产质 展开
“典”和“当”本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典当行的所有业务,都与房屋典权没有任何关系。“当”应是动产质押,在法律上应适用《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而后,《典当行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重新颁布,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扩大到房地产抵押贷款。典当行办理典当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主要区别,是以“当票”作为典当行与当户(抵押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当”本应是专指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应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房产抵押的特点就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严格来讲,对房地产无“当”可言,再把与抵押贷款无任何关系的“典”与“当”加在一起,就更没有法理可言,而只能是一种习惯的说法了。国家经贸委在这一办法中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能使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贷款合法化。 在典当行的实际操作中,一般也已经按《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完善,而不再是以单一的当票来代替了。因此,登记机关可将其作为抵押贷款来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