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通过中介方租赁一间房屋,我本人是承租人,出租人为业主本人,房产证无联名,租约2年,本月22日租约到期,24期房租已交付,水电和管理费及税费因本月不是足月需要和业主沟通租约结束,费用清理。包含了屋内有部分物品需要修理和损坏需要补偿。但因为业主人在美国,来处理的人是其配偶(无任何证明和业主委托证明)商议中态... 展开
2013年10月22日通过中介方租赁一间房屋,我本人是承租人,出租人为业主本人,房产证无联名,租约2年,本月22日租约到期,24期房租已交付,水电和管理费及税费因本月不是足月需要和业主沟通租约结束,费用清理。包含了屋内有部分物品需要修理和损坏需要补偿。但因为业主人在美国,来处理的人是其配偶(无任何证明和业主委托证明)商议中态度比较猥琐,要求过分(例如家具损坏已丢弃了,我方要求赔偿全新物品也被拒绝,要求现金赔付)有威胁恐吓的语气。因其没有出示业主委托书,只是一味说自己是业主,夫妻共同财产等,我已停止和其商谈。打算法律途径解决事情。想咨询一下两点,第一)业主如果一直失联,又没有委托人出现,我应该如何结束租约,如何保护屋内物品?第二)租约结束和房屋内物品赔偿是一件事还是两件事?(因为我觉得租约结束就应该结算押金和所有费用)赔偿意见不合就法院定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