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了申请人申报不实。 对于申请人所作的不实的申报,《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自行作出决定,注销其申领的房屋权属证书。 虽然《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对中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 展开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了申请人申报不实。 对于申请人所作的不实的申报,《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自行作出决定,注销其申领的房屋权属证书。 虽然《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对中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实的申报时有出现,其中有一些登记机构在审查中难以发现(如公证书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作虚假的申报获得的)。以往,登记机构发现这类情况后,可以以申请人申报不实为由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没有沿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在短时间内,估计登记机构不是很容易适应这一状况。在《房屋登记办法》制定过程中,对登记机关是否有权直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被忽视,而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当时主要考虑了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登记簿已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权属证书的作用相对降低,单是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不能解决问题;二是已经建立了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三是登记的程序不宜由登记机构自行启动。因此,《房屋登记办法》没有作出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 如果发现申请人申报不实,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来处理: 一、通过更正登记对错误的登记进行更正。 不实的申报会导致登记的错误,其中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较少(如面积和层次),大部分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 对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更正事项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也是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在这一期间,如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暂时不予办理。 二、凭司法、行政机关或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撤销原登记。 不实的申报又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绝大部分都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愿意更正登记,一般来说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还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合适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约定的,可申请仲裁)。 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是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该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除了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房屋登记办法》没有给登记机构这一权力,因为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仅仅是罚款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不能遏制这类违法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为此规定了“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