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23日发布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展开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23日发布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答案补充 朋友,我分析过了情况如下:(第一)开发商对你承诺的交房期限属于“要约”,那么在实际签定合同的时候改变要约内容是开发商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你要求退还定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当然这个问题的难度在于你怎么取证证明。(第二)开发商与你签订的协议属于“履约协议”,保证的内容也是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其签定买卖合同,但是因为合同具体条款没有达成协议你要求退还定金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这个问题的难度在于你对于协议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答案补充 用手机或者录音笔录取工作人员对于各种条款的承诺,这个将是非常有效的证据证明你们是因为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丧失交易的。同时你应当注意:作为开发企业一般都有很多关系的,估计你交到人家手上的钱想拿回来比较渺茫了,你如果确定不想要那房子了就可以选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办法——闹! 答案补充 还是那样,你可以录取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这样你可以证明是他们违反约定,这样你在理论上就有很大的胜算了。 答案补充 你确实应该考虑到开发商的实际强势,但是这个社会就这样,我们又能怎么办呢? 答案补充 直接在合同上将交房时间更改为2009/12/31比较科学,如果是承诺书明确说明你在2009/12/31能够获得正常的使用则另当别论,当然你一定要在承诺书上注明违约责任,如果没有交房则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赔偿你多少钱,并且承诺书必须盖上他们的印章。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