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物清单;(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6)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含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 展开
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物清单;(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6)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含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备注: 1.若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一起按政策规定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同时以预售商品房贷款的,应提供《商品预售许可证》和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具备以下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商品预售许可证》以及证明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资料 (3)提供设计图纸原件(平面图、立面图)(4)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进度、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质量等证明原件(此项证明材料由工程监理单位出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