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了房,收房时到底是先验房还是还签协议、交费?目前的通行作法是业主必须先签补充协议,结清房款,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才能从开发商或者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那里拿到钥匙。这样的做法,对开发商来说当然好处多多,减少了因为房屋面积、质量、物业纠纷可能导致的合同纠纷,降低了开发经营风险。但对业主来说这就不甚公平了,因为他们失去了对商品房交付不当而享有的合理抗辩机会(权利)。本案的谢先生便不信 展开
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了房,收房时到底是先验房还是还签协议、交费?目前的通行作法是业主必须先签补充协议,结清房款,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才能从开发商或者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那里拿到钥匙。这样的做法,对开发商来说当然好处多多,减少了因为房屋面积、质量、物业纠纷可能导致的合同纠纷,降低了开发经营风险。但对业主来说这就不甚公平了,因为他们失去了对商品房交付不当而享有的合理抗辩机会(权利)。本案的谢先生便不信这个邪,硬是与开发商较了一回劲,而且他胜利了。法院在这一案件中首先考查的是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一般条款,只要购房人如约交纳了房款(不包括面积出入部分的最终结算),开发商就负有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如果开发商附加其他合同约定之外的交房条件,包括签订补充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等,都是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行为。开发商违约交房,购房人可以拒绝接受,也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收起